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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金融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变相开展抵押贷业务
来源:金胜产融 | 运晟融资运晟租赁 | 发布时间: 2023-08-11 | 32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规范做出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不得以售后回租等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使用语义模糊字样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得有先行扣息、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不能用“汽车信贷”“车抵贷”等词汇代指汽车融资租赁。


从监管的政策导向来看,通知主要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避免因融资租赁业务与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混淆而产生的业务风险。然而,近年来随着助贷业务膨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偏离主业,通过融资租赁加抵押贷款嵌套的组合助贷模式,大肆开展贷款促成业务,此业务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存在诸多合规瑕疵。


典型如易鑫。虽然易鑫曾受地方监管要求专注融资租赁业务,减少助贷参与,但易鑫借助旗下多牌照优势,腾挪业务主体,依托融资租赁牌照疯狂扩大助贷业务占比。


2021年易鑫助贷业务收入首超自营融资租赁业务,2022年易鑫贷款促成业务收入31.54亿,同比增幅高达62%。助贷模式下,易鑫依托融资租赁业务载体,嵌入汽车抵押贷款模式,同时借助旗下担保公司构成租赁和担保助贷业务闭环。


这样一来,承租人即是借款人,不仅存在信息不对称障碍,而且主体角色转变之间,借款人的数据扭转次数、征信查询次数以及借款成本均增加。从消费者反馈看,近几年易鑫助贷业务非议颇多,如阴阳合同、套路贷、强制绑定担保费等。


随着监管加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聚焦主业,从严规范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场景下的助贷业务风险及问题,也有望得到规范整顿。


以下是通知全文:


为推进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粤金监函〔202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规范我市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二、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一)完善内控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内控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强化风险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式评估,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或信用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三)审慎开展合作。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四)及时化解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研判和化解。有关业务发生逾期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履约催告和催收,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苗头,及时响应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事项的化解、处置工作。


  三、严格订立业务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研究增加对转租赁的约束条款,在业务涉及多方的情况下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租金回收顺畅,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坚持理性签约、诚信履约,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融资租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研究制订标准化合同文本指引,密切关注行业风险隐患,适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维护合法权益。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落实属地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体系,合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加强穿透式的日常监管,压实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存量业务的摸排整改,审慎开展新增业务。对投诉举报融资租赁公司的,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醒函、责令限期改正、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坚持依法处置,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遇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其他涉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