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上半月全国各地监管方面落地手段。尔后,各地落地监管措施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继续着,近日更是两天内三地印发了有关监管、指引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再次明确金融局、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会商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3)此外,“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从银保监会5条的基础上增加至10条,以下为增加的五条: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五)虚拟出资、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包含总则、设立变更及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附则等五部分,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注册资本实缴到位、审批和备案、禁止类行为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1)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应一次性实缴到位且金额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2)禁止类行为将“虚构融资租赁业务或租赁物等”、“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开展或参与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等(与河北省金融局发布的监管细则类似)列入其中。
根据青海省金融局官方发布消息,截至2020年6月末,全省省内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共有法人机构5家(1家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且已失联),5家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合计14.8亿元,外资1500万美元;实收资本合计15.33亿元,资产总额23.29亿元,融资租赁资产总额3.98亿元,经营性租赁资产总额合计0.6亿元。目前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业务量较少,主要从事汽车融资租赁、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装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类型主要是采取直租、售后回租等经营方式。
《意见》着重从12个方面对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公司资金来源、业务宣传、风险提示、合同签订、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保密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天津市金融局应该是在监管融资租赁行业和助力租赁行业向好发展措施落地最积极、活跃的地方金融监管局之一,我们之前曾为此攥文《助力租赁行业发展!给天津金融局点赞!》。除了活跃度名列前茅外,天津市金融局在监管措施推出的差异化和对违规行为惩戒的严厉程度也是显著强于其他地方。先前,天津市金融局曾对数家异常经营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出单家20万元的罚单;而昨日,天津市金融局发布公告称,105家与融资租赁公司同属金融局监管的商业保理公司被天津金融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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